个体业主06年是否继续享受再就业优惠
08-07-21 16:49:00  来源:吉林地税

  问题:我有再就业优惠证,2003年我开了一个饭店,享受了优惠,我听说现在有新政策了,我能享受吗?

  答:财税[2005]18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提示:2005年以前已经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个体业主,如果没有到期,从2006年1月1日起,每户每年8000元(每月666、67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每月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超过666、67元免税,直到期满。如果应纳额超过666、67元,对超过部分应向税务机关缴纳。

  该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

吉林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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