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筹划技巧
08-08-06 15:41:25 来源:北京税务律师网
一、营业额的确定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但是,考虑到一些行业的特殊性,税法对营业额还作了一些特殊的具体规定:
①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⑤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⑥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⑦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⑧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⑨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计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但是,考虑到一些行业的特殊性,税法对营业额还作了一些特殊的具体规定:
①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⑤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⑥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⑦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⑧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⑨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计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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