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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税务争议 正确采取措施

来源: 发布时间:08-04-07 14: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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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由于对税法的学习与理解不够,一些纳税人常常在与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税收罚款等许多方面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往往搞不清哪些税收具体行政行为要先复议才可以再进行行政诉讼,哪些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则可以不通过复议即可直接进行诉讼的问题。因此,在解决税务争议方面往往处于被动局面,甚至延误了必要的复议和诉讼期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税务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其他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税务争议,既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行政诉讼。为此,税务当事人应正确区分不同的税务争议,选择复议或者诉讼,以确保复议或诉讼的有效期限,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税务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其他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税务争议,既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行政诉讼。为此,税务当事人应正确区分不同的税务争议,选择复议或者诉讼,以确保复议或诉讼的有效期限,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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