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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应该越来越规范

来源:北京税务律师网  发布时间:07-02-08 20:20:20
问题之一:税务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1.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法》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有些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或者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发出;或者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处罚决定过于简单。有些处罚决定没有写明查结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性质以及处罚的具体依据。

  3.处罚决定的送达存在问题。例如,有的送达回证上没有当事人签字和签收时间;《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决定书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而有些处罚决定书的发文时间,与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收时间,送达回证已经超过七日;在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时,不严格按照留置送达的法律规定执法。

  相关建议: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处罚依据。要通过依法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起诉的期限、途径等,防止剥夺当事人法定权益、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

  下达的税务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登报报样等,以证明当事人收到有关文书,或证明有关税务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送达时,可以请街道办事处出面,作为送达见证人,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问题之二:税务文书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够准确、完整、规范、具体

  1.在填制税务文书时,仅仅引用省级或市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文件,以此作为补税和罚款的依据。其实,作为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应该包括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2.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具体文号、名称没有注明或随意省略。

  3.送达企业的税务文书,使用第三人称“该单位”进行陈述。

  4.有些税务文书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建议:正确援引税收法律条文。援引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应写出具体名称、条文。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引用规范性文件要注明名称、文号和条文。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5号)第一条规定。”

  送达企业的税务文书,应使用第二人称“你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

  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时,违章事实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违法所属期间、违法事实、违法手段、违法金额以及违法性质定性,并要附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处罚事项告知书须包括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起诉的期限、途径等。

  应该对稽查软件文书打印部分进行相应修改,使微机打印的税务文书符合《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问题之三:稽查人员不必要的手工操作过多

  目前,稽查人员在进行纳税检查时,除了在计算机上用稽查软件录入检查报告和检查情况表之外,还需要手工填写《税务稽查报告》以及《税务稽查情况表》、《税务稽查情况表(附表一)》、《税务稽查情况表(附表二)》,用来留存。其实,《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情况表》在稽查人员录入检查报告时,已经在二版软件上录入完毕,没有必要另外手工重复填写,只要将已经录入微机的检查报告和检查情况表打印出来,再加上手写的工作底稿进行签章后,即可留存。而且稽查情况表中的很多数据,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已经存有相关信息,也不必重新在微机上录入。

  相关建议:对稽查软件进行适当修改,最好能在到企业实施检查之前,就将《税务稽查情况表》中的企业基本情况,以及各相关检查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这样,既减少了工作量,又可以利用稽查情况表中自动生成的数据,为稽查人员案头分析工作提供帮助。

  同时,可以考虑引进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税务稽查管理及查账系统》等税务稽查应用及查账工具软件,实现计算机选案,为实地稽查提供多项检查线索,并自动搜索企业全部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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