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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房产的营业税转移策略

来源: 发布时间:08-05-05 16: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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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司为了感谢 B公司的支持,决定将一处房产无偿捐赠给 B公司,该房产账面原值为 80万元,已提折旧 30万元,公允价值为 100万元。 A公司和 B公司均为盈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B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 A公司和 B公司之间无关联关系(为方便计算,假设只考虑营业税和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不动产;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 A公司和 B公司的税收负担计算如下:

   1.A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为: 100×5%=5万元, 2.A公司视同销售环节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 [100-( 8030)- 5]×33%=14.85万元, 3.B公司接受捐赠资产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为: 100×33%=33万元。

  方案

  为了避开企业间直接捐赠产生的高税负, A公司可以先将该房产投资于 B公司,并取得 B公司相应的股权,然后将股权捐赠给 B公司原股东。这样接受捐赠对象就由企业变为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2]191号)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注:包括不征收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照以上政策,筹划后 A公司和 B公司的税收负担计算如下:

   1.A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不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捐赠股权也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A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应当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应负担的企业所得税14.85万元(同上)。 A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和公允价值同为 100万元,对外捐赠股权不需要确认所得,捐赠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3.B公司接受投资的房产仍可按公允价值 100万元提取折旧在税前扣除。因为接受捐赠方由 B公司变成了 B公司股东,所以 B公司不需要确认接受捐赠所得。 B公司股东都是自然人,个人接受捐赠股权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见,按此方案实施,同样达到了捐赠房产的目的,而税收负担减少了 33万元 +5万元 =38万元。

  点评

  在上述筹划方案中, A公司本不打算拥有 B公司股权,却佯作投资。本来要将房产直接捐赠给 B公司,却不显出直接捐赠的迹象,并巧妙地将捐赠标的由房产改为股权,将捐赠对象由 B公司改为 B公司股东,既达到了捐赠目的,又降低了双方的税收负担。此筹划思路可以说是声东(房产、 B公司)击西(股权、 B公司股东)的典型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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