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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知(2007.2.26修订)

来源:淮安国税 发布时间:08-04-08 1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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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知(2007.2.26修订)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要求,对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相应调整,现将相关规定及处理方法明确如下:
    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对虽在2006年开具,但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以及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如何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作废增值税专用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即未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后,对非征期专用发票数据已进行抄税后,也不能作废当月已抄税过的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作废专用发票处理方法
    1、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将符合作废条件的该份专用发票作废,即将开票系统的该份专用发票电子数据作废。
    2、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范围
    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由销售方开具。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
    1、一般情况下,销售方取得购买方所提供其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销项负数发票。
    2、特殊情况下,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90天),或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而不再由购买方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原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及该发票复印件;
    3、对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提供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购买方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对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自己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加盖销售方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销售方为市区一般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携带新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财务专用章,提供上述资料到淮安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办理。
    (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保管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与红字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将其作为记帐联附件。
    三、购买方如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条件
    购买方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对符合应由销售方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的,购买方不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需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方为市区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携带新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财务专用章,提供上述资料到淮安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办理。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处理
    购买方除符合以下条件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外,其他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即申请开具的当月)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属于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知单保管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通知单一一对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四、如何避免或减少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销售方(即发票开具方)应做到:
    1、保持发票票面整洁,减少发票褶折、污损;
    2、打印机定期保养,打印针头弯曲、断针时,及时更换配件或设备;
    3、经常更换打印色带,保持票面内容打印清晰,不错格、不压线;
    4、开具发票时,仔细核对纸质发票代码(票面左上角)、号码(票面右上角)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电子发票代码、号码,必须一致;
    5、发票开具准确,特别是购买方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货物名称、数量、单价、不含税金额、税率、税额等;
    6、购买方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加盖在备注栏中,尽量不要遮挡小写或大写金额数字上。
    8、非征期抄税前,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过发票查询,检查有无需要作废的发票,将需要作废的发票及时作废。月底最后一天,同样按上述方法检查,并将需作废的发票作废;
    9、妥善保管好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一旦丢失,销售方必须在抄报税后才能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已抄报税证明单,但已无法对符合作废条件的该份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10、购销双方及时按合同、协议履行。销售方严格按专用发票开具时限开具,并将发票及时、安全交给购买方;
    对于购买方(即发票取得方)应做到:
    1、保持发票票面整洁,减少发票褶折、污损;
    2、妥善保管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并及时认证(特别是当月取得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
    3、购买方应仔细核对发票开具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字迹是否清楚。发现有误、需要退货(票)、无法认证等情形的,对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应及时、安全交给销售方作废,并重新取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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