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
一、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机关。具体言之,就是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的意思,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的一个临时性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有共性,也有差异。对于破产财产的增加、破产费的减少、妥善估计和处理破产财产等事项,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共同性,这是主流。但是,各债权人从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多少,债务减少的比例,清偿期限的延长等事项又往往存在差异性。债权人会议正是代表全体债权人表达共同意思,维护共同利益,协调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差异,适当满足各债权人各自独立利益的组织形式。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债权人会议是各债权人进行协商,协调各自利益的自治团体。债权人会议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二、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依照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三项: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的性质及数额。每个债权的有无及其数额,涉及到各个债权人的利益会议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应当进行认真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存在以及具体的债权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性质不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纳入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纳入破产债权。因此,审查债权的性质,直接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会议应通过有关债权证明材料的审查,确定每个债权的性质。
(2)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是由债权人拟定,准备提交债权人会议就企业法人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整顿计划等问题进行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草案,即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成立和解行为。如果债权人会议通不过和解协议草案,企业法人则应修改草案,提交下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因为和解协议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必须经债权人会议充分讨论,使债权人表达自己的思想,维护自己的利益。
(3)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受偿的比例和利益。清算组制定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这里所说的破产财产的处理,是指清算组为了分配破产财产,对某些破产进行处分,如把企业法人的实物财产或无形资产转化为货币形态,因而出售、变卖、拍卖某些破产财产等。
在讨论处理和分配方案时,债权人可以对处理和分配方案提出各种修改方案,使方案更加公平合理。债权人会议所通过的分配方案,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经裁定批准后,才可以按照方案分配。至于处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即可实施,无须报请法院裁定。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必须由会议作出决议,会议主持或召集不能不经会议讨论,代会议行使职权。
决议的作出,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
二是这些债权人所代表的职权总额须占无财产担保职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决议不能成立。对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破产法的延其更为严格。不仅延其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超过半数,其所代表的职权总额也必须占无财产担保职权总额的2/3以上。因为和解协议的达成,包含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延期还债的期限,或者减少债权数额的比例,无不涉及债权人直接利益,法律对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不按这个要求的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是不能成立的。
三、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问题:1个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会议代表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而言,是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内,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表决,形成的一致意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必须以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为限。在其职权范围之外,不能通过决议。债权人会议在职权范围之外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进行表决,未经表决或表决程序不合法,其形成的决议不生法律效力。
只要决议符合法律的要求,该决议对所有破产债权人发生效力,即使该债权人因故没有出席债权人会议,也要受合法决议的约束。如果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程序法或实体法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作出决议后的7日内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这里所说的程序违法,主要指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不符合法定要求,决议的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债权人同意决议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等。这里所说的实体违法,是指决议内容违反实体法的规定,如决议不公正,只保护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对另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有所忽视,或者损害了另一部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债权人就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经认真审查,认为决议违法的,应当作出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认为决议不违法,应当说明理由,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