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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来源: 发布时间:08-05-26 16: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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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二、明确了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明确了认定实现为75个工作日,包括:审核60个工作日,公告15个工作日。
四、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应于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并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应重点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进行审查。
五、明确了研发费用的范围:
(1)人员人工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缴纳的研发人员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公积金补助费(含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为研发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
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的劳务成本应按其在研究开发活动和非研究开发活动的工时比例分摊计入。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非资产性的材料、物资、设备所支出的费用,实验室的材料(化学品、动物等)购置费等。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为研究开发项目建造或购买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4)设计费用
针对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引发的进一步研究开发活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其他费用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
——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
——图书期刊参考资料费、图书馆借阅费、技术研讨会议会费、其他技术资料费;
——国内外专利申请、维持费用;
——为研发活动而发生的办公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差旅费;
——未纳入以上项目的其他小额费用。
(8)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委托企业外部机构(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研发机构)进行开发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开发费的发生金额应合乎独立交易原则。
六、明确了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七、明确了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应根据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确认技术、研究人员身份,确定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结合具体人数和全时工作当量来计量。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工作或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方可计入。
八、明确了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范围。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可以计入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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