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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公司分立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来源: 发布时间:07-08-23 11:20:40

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或管理上的需要,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不经清算程序,将公司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是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

一、公司分立的方式

公司分立可分为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二种形式。所谓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所谓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是

(1) 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

分立决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分立决议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2)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3)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 通知、公告债权人。新公司阀第 176条 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 主管机关批准。一些特殊企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6)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177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第 180条规定,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三、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公司分立最棘手的是公司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 44条第 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 90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 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在我国《公司法》中还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诸多法人的变更中,公司的分立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影响极其重大,也极容易成为不良商人逃避责任的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债权申报和债权人请求清偿和提供担保的规定,删除了“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分立”的禁止性规定。这就要求各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对于可能出现的逃避债务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一方面进行协商,力求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了解法律有关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公司分立与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区别

设立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分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由母公司取得子公司发行的股份,而后者则是由原公司的股东取得新设公司的股份。公司设立子公司不应被看作公司分立的一种形态,这是因为,如果将其认定为公司分立就要适用公司分立的规则,就要适用法律为公司规定的分立程序,即在分立场合要依法通告得债权人,分立后的公司按协议承担债务。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来看,设立子公司母公司享有对子公司的股权,母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该股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就不必要在设立子公司程序上予以限制,否则对母公司而言太过苛刻,另外也造成法律对公司决策自由进行过多的干预和限制,进而影响到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效率。因此,设立子公司不同于公司分立。

总之,公司分立要依照法定条件与程序进行合并,特别是要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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