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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资产并购的审批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07-02-08 20:20:20

1)、申请
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与股权并购相同
外资股权并购应当提交的文件:(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9)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置协议;(10)涉及过度集中事项的报告;(11)购买并营运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审查批准:未涉及过于集中事项审查听证的,批准机关自收到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登记: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4)、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反垄断审查程序
1)、涉及反垄断事项的报告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及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5)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或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因素,要求外国投资者报告的。
2)、审查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接到报告后,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昕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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