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工作启动 欲享所得税优惠须尽快申请
08-08-25 17:00:04  来源:
税务律师提醒您:如需了解更多,敬请拨打咨询热线:(86) 010—58693119/58697282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国科发火 [2008]362 号),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等内容。

  专家分析认为,根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享受 15% 的税率,而且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都可以按 150% 加计扣除。之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进一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 优惠税率的几个条件,但并没有对认定的程序和相关条件的定义给予细化明确。因此,该《指引》的出台,使得认定工作更具操作性,通过该文件,企业也能清晰了解高新企业认定的相关问题。同时,文件的出台也意味着一直停留在讨论层面的高新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2007 年底前已认定高新企业仍需要重新认定

 

  《指引》明确, 2007 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指引》还明确,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39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自 2008 1 1 日起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 5 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 税率的企业, 2008 年按 18% 税率执行, 2009 年按 20% 税率执行, 2010 年按 22% 税率执行, 2011 年按 24% 税率执行, 2012 年按 25% 税率执行;原执行 24% 税率的企业, 2008 年起按 25% 税率执行。自 2008 1 1 日起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此外,《指引》还明确,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 [2007]4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认定期限为 60 天,证书三年有效

 

  根据《指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经过自我评价、注册登记、准备并提交材料、组织审查与认定和公示及颁发证书五个步骤。其中,前四个步认定机构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如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认定(复审)当年即可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指引》明确,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我有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