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高〔
2008〕
19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组织开展
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
〕
17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
〕
362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精神,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决定,自
一、申报范围
1
、在河北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
2
、
2007
年以前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自愿申请重新认定。
暂不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
、若申报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不在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范围之内,需于
三、受理单位
1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受理所辖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2
、各扩权县(市)
2008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暂由所在设区市科技局负责。
四、申请认定程序
1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首先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http://www.innocom.gov.cn
)
按要求注册登记,并在网上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
、
3
、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别负责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核对申报材料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所附各种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复印件,并在扫描件、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意见,同时加盖公章。
4
、经审查确定申请认定的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出具正式受理证明(附件
1
)和填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附件
2
),并将受理证明、推荐表和书面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通过评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网站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
五、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1
、省科技厅高新处
陈
雷
0311
-
85891976
康
健
0311
-
85819773
任秀英
0311
-
85829184
2
、省财政厅税政处
王建平
0311
-
87873017
3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乔国平
0311
-
88625306
4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许同社
0311
-
88626607
5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省内管理员
康
健
0311
-
85819773
kang_20000@163.com
贾建平
0311
-
85879145
jjping4304@sina.com
附件
1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
附件
2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
附件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
〕
172
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
〕
362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精神,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决定,自
一、申报范围
1
、在河北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
2
、
2007
年以前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自愿申请重新认定。
暂不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
、若申报企业选择的中介机构不在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范围之内,需于
三、受理单位
1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受理所辖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2
、各扩权县(市)
2008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暂由所在设区市科技局负责。
四、申请认定程序
1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首先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http://www.innocom.gov.cn
)
按要求注册登记,并在网上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2
、
3
、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别负责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核对申报材料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所附各种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复印件,并在扫描件、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意见,同时加盖公章。
4
、经审查确定申请认定的企业材料符合要求后,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出具正式受理证明(附件
1
)和填报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附件
2
),并将受理证明、推荐表和书面材料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
、通过评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科技厅网站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
公示无异议的,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网站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
五、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1
、省科技厅高新处
陈
雷
0311
-
85891976
康
健
0311
-
85819773
任秀英
0311
-
85829184
2
、省财政厅税政处
王建平
0311
-
87873017
3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乔国平
0311
-
88625306
4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
许同社
0311
-
88626607
5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省内管理员
康
健
0311
-
85819773
kang_20000@163.com
贾建平
0311
-
85879145
jjping4304@sina.com
附件
1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
附件
2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
附件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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