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吉科办字
[2008]74
号
关于开展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科技局,长春、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
〕
172
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
〕
362
号,以下称《工作指引》),我省制定并印发了《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研究决定,正式启动
2008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到
二、申报时间
三、申报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注册的企业,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认定办法》附件);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
2007
年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
2
、
2007
年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
3
、
2007
年年销售收入在
2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
以上;
(六)自主知识产权(
30
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20
分)、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
20
分)等指标综合加权得分不低于
70
分。
四、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1
、地方初审意见
—
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意见表(纸质);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4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
2005
年至
2007
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比重(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2007
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重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说明;
5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并加盖企业印章;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
2005
年至
2007
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
、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
、中介机构提供的符合出具鉴证报告条件的申明书。
(二)材料装订
1
、申报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
2
、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
、材料装订顺序为:
⑴
材料总目录;
⑵
企业注册登记表;
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含: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近
3
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⑷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⑸
其他证明材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的
6
个认定条件,归类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次序逐一进行证明。
五、申报程序
1
、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以及参与本企业认定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证明材料。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的证明材料;参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单独提供,不与企业申报材料合订。
2
、地方初审。各市(州)、县(市)和长春、吉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负责
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完整与符合条件、申报企业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有无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主要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提出初审意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意见表(附件
1
)
和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
(附件
2
,样表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3
、注册登记。通过地方初审的企业登录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网址:
www.innocom.gov.cn
)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4
、网上提交材料。企业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认定工作办公室。
5
、报送纸质材料。申报企业所在地的科技局需正式行文上报材料。上报文件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意见表、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含电子文档)等,于
地址:长春市贵阳街
287
号,省政务大厅
4
楼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张耀波
孙晓辉
辛德久
联系电话:
0431-82752871 82752872
82753873
六、注意事项
(一)为切实把握认定条件和标准,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企业申报材料质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需认真联合做好对辖区内企业的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
(二)
采用开放的中介机构鉴证制度。
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中要求的中介机构,对
2005—2007
年企业研发经费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和
2007
年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的条件是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
3
年以上,近
3
年内无不良记录
; 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8
月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其中月平均注册会计师人数比例不低于
20%
;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聘请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认定办法》,取消该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格,并在
5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发现在认定工作中鉴证的中介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的鉴证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联系。
附件:
1
、高新技术企业初审意见表
2
、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
、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工作申明书
二
OO
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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