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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了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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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问题,对有关应税所得项目的自行申报口径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最近记者就一些读者提出对有关规定不够了解、甚至误认为国家将对股票转让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走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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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个人,年终办理纳税申报是否会多缴税?
答: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项税制下的综合申报办法,只要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扣缴或缴纳了税款,其年终再办理纳税申报时,只需要按照规定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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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不需要再多缴纳税款。
记者: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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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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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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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通常做法。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了股票转让所得的自行申报口径,这是否意味着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
“
财产转让所得
”
应税项目,应按照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
1994
年
6
月、
1996
年
12
月和
1998
年
3
月下发了《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4]040
号)、《关于股票转让所得
1996
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6]12
号)和《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1
号),规定从
1994
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
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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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中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对年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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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而言,虽然其取得股票转让所得也要自行申报,但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股票转让所得自行申报和是否征税是两回事。
记者: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对股票转让所得的申报口径作了明确,请问有哪些考虑?
答:根据税法规定,股票是个人的财产,股票转让所得属于
“
财产转让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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