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08-08-25 17:23: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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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减免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此处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6、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7、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8、根据【财税(2001)157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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