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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计算步骤:
①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免税所得(如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②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其他
或=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元-2800元
③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王某2008年5月取得工资收入102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10200-1000-2000=72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200×20%-375=1065 (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依国税发[2005]9号规定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方法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确定适用税率税额的计算
适用税率的计算
第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税额的计算
第一,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征收管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某人为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算该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2000) × 10%-2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
12000÷ 12=1000
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
12月份共纳税额=35+1175=1210(元)
【案例2】接上例,如果工资为1700元,该个人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0
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
(12000-300)÷ 12=975
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300)×10%-25=1145(元)
12月份共纳税额=0+1145=1145(元)
? 【案例3】某人为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如年终奖12000元分解到每月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纳税额=(2600+12000÷ 12-2000)×10%-25=135(元)
全年共纳税额=135 ×12=1620(元)
【案例4】某人为中国公民,2008年12月份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收入2600元,如年终奖12000元到年底发放。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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