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销售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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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 × 适用税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房占用耕地 10000 平方米,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 5 元 / 平方米。该企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为: 10000 平方米 ×5 元 / 平方米= 50000 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屋占地,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大城市每平方米 0.5-10 元 ;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 0.4-8 元 ; 小城市每平方米 0.3-6 元 ; 建制镇、工矿区 0.2-4 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在房屋销售环节,营业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 5% 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连同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都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均应按 5%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 1999 年 8 月 1 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的部分,税率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的部分,税率为 60% 。应纳税额= ∑ (增值额 × 适用税率)。
从事房地产开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 20% 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部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按照规定区分内、外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印花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买卖双方按适用税率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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