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08-08-25 17:21: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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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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