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中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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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股权转让的价款确定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额确定,可称为“出资额法”。例如A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出资510万元,乙出资490万元,甲股东占有51%股权,乙股东占有49%股权,现乙股东欲转让其49%全部股权,按照“出资额法”,乙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的价款就是490万元。第二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公司资产评估后价格确定,可称为“评估价法”。例如大连某公司在1996年公司注册登记时注册资金1000万元,2003年公司股东张某要转让其股权时,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近2个月时间的评估,其资产为22600万元,负债为5800万,此时张某转让股权价格便以评估结果作为依据进行确定。第三种方式,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对于股权转让价款的“协商价法”在实务中极其常见。例如,某服装加工公司股东王经理在公司注册时的出资额为30万元,占60%股权,现该公司已发展成为行业龙头企业,拥有净资产2000多万元,而且公司发展前景极其远大,王经理要转让其股权,经协商,股权价格确定为1800万元。从“协商价法”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价格按“协商价法”确定相对科学,因为无论“出资额法”,还是“评估价法”,均反映企业资产的原有和现有资产价格,而股权的价值不仅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主要还应体现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应考虑企业的动态盈利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协商价法不适合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对于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需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对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时,由于可能存在在建工程的价值评估和未来收益问题,存在商品房销售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房地产企业与按揭银行间事先签有回购协议条款,购房者能否在10年至20年间的还款期限内完全履约,存在商业利益风险问题,房地产企业现有土地、房屋价值走向如何,等等问题,应根据房地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科学评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最后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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