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纠纷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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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此类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上,往往会产生错误。我们知道此类合同有两个特点,一是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二是涉及到双方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此类合同的合法要件除了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合法有效的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经营的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处理比较好办,应当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查明违约者及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去处理。而对于无效的此类合同,就比较复杂了,需要查明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种种原因:
1.因合作、合资的双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因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3.因集体所有土地未依法征收为国有,以此土地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4.因未依法办理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5.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未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作为投资和他人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6.因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等等。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审查此类合同的合法性,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处理此类合同的纠纷。当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发后,为了繁荣发展房地产业,鼓励和保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对民商事合同的效力,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都视为合法有效,甚至于对有些在合同主体上和履行手续上有严格要求的合同,只要相关当事人在诉讼前或一审审理期间补办了有关手续也可以视为合法有效。因此上述种种无效的合同也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而转为有效合同。
最后,在对无效的合作、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合同的处理上,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如何处理无效合同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应按相互返还,按各自的过错承担损失来处理。还有的人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6条有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的规定,但这规定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就不应适用了。本文认为这两种看法是欠妥的。理由是这样处理会显失公平,因为对此类无效合同,通常是由有土地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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