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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即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1)买卖;
(2)交换;
(3)赠与;
(4)以房地产抵债;
(5)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6)以房地产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7)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8)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房地产权利人在具备了规定的转让的条件后,可以意志转让房产。但需经过一定的程序,依《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应以下列程序办理。
第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第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30天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提交价格;
第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回答;
第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第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过户单;
此外,凡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申请转移、变更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按上述法定程序办理的,其房地产转移或变更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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